近日,东莞市建设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以征求市民意见。媒体对此新闻事件进行了报道,并且解读为“东莞市‘质量差、面积缩水’等商品房通病有望得到解决”。
果真如此吗?笔者却不敢苟同。在东莞房地产市场,相关政府部门只打雷不下雨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很多调控政策执行不到位,效果大打折扣。
举个例子, 2006年6月21日,东莞市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东莞市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开发商“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将批准预售的套数进行公开销售,不得设所谓保留单位,禁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
继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之后,东莞市建设局随之召集东莞各房产企业研究如何贯彻《通知》实施细则,并强调“取得预售证后十日内必须卖楼”。
力度不可谓不大,重视不可谓不够,部门不可谓不多,声势不可谓不浩大。但是,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从今年1月4日起至3月22日止,东莞市共办理49个预售证,其中,严格按照规定10日内开售的只有20多个,不及总数的50%。”更离谱的是,有个开发商捂盘惜售行为多次被媒体曝光,但是相关政府部门依然没有进行处理。
可以这么说,东莞不少开发商根本没有把四部门通知当回事,四部门自谈自唱,通知如同一纸空文,执行力度严重弱化。
由《通知》的遭遇联想到《规定》前景,笔者认为,《规定》极有可能步《通知》后尘,成为摆设。依据就是,除了执行力度无法保证外,《规定》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极有可能导致该规定与政策制订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规定》 第三条规定: “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每户住宅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九条规定: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对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按10%比例(不少于10户)进行抽查。”
可以对《规定》这两条内容进行如下解读,其一,分户验收是专项检查验收,只对“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其它各项不在此列。其二,分户验收执行主体是开发商,也就是说开发商对自己开发的楼盘进行验收,然后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抽查10%的分户验收资料和工程实体。
目前,东莞楼市建筑质量问题并不突出,反倒是延期(违规)交楼等问题频频出现,此《规定》将建筑质量问题作为重点,显然是隔靴搔痒。另外,分户验收的执行主体是开发商,能够正常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出,这种验收只是走形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甚至有可能增加开发商成本,提高房价。
因此,无论是从执行力度还是《规定》本身的缺陷来讲,《规定》很难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既不中看也不中用。
笔者建议,东莞市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措施,完善房地产调控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否则再好再多的措施也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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