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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 入职30天内单位就得缴住房公积金

东莞时间网-东莞时报   2013-08-27 15:12

[摘要] 9月1日,新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新版管理办法将一直实施到2018年8月31日。对比新、旧版管理办法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对单位为新入职职工购买公积金的时限要求更高——“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9月1日,新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就要正式开始实施了,替换已经实施了整整5个年头的2007版《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而新版管理办法将一直实施到2018年8月31日。

对比新、旧版管理办法发现,新版管理办法对单位为新入职职工购买公积金的时限要求更高——“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哪些单位应该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新版管理办法明确,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在职职工则是在这些单位工作并且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但并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

按照,新版管理办法,如果您是单位里的新入职员工,那么从您被单位录用的那天起30天内,单位就应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但这条在旧规里就要宽泛得多,特别是非公有制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时间长达一年——“在职工录用(含试用)后连续工作的一年内”。

缴存的公积金都属于个人

新版管理办法重申,无论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份公积金,还是个人缴存的那份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这就意味着,如果您辞职了,那么您缴了多年的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部分),都是可以全部带走的。

不仅如此,您所缴存的公积金会按照存款按年结息,每年的6月30日就是公积金存款的计息日,从您存入公积金的那天起,就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为您计息,这份利息,也是归您个人所有的。

缴存基数不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倍

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存公积金?每个月又应该缴多少公积金?

对此,新版管理办法并没有太多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新开户缴存或转入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

职工的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对于这个缴存基数,新版管理办法新增了一条“5倍”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当年工资标准。”

但其实这条新标准东莞早已参照国家和省的相关办法,已经开始实施。

而新版管理办法并没有调整公积金缴存的具体比例,依然维持在“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的水平,不仅如此,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按照上述标准,并参照2012年度东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4750元计算,从今年7月起至明年6月30日,东莞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3752元,下限则为东莞职工工资标准,而每个月公积金缴存的上限则是9501元。

违规不缴公积金可申请强制执行

东莞企业众多,职工也非常多,但其实每个月都有在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却并不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时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4529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数为918816人,其中,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90458人。

虽说这组数据要比前一年有所提升,但距离实际的职工人数差距依然很大。

新版管理办法重申,如果违反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可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如果不办理的,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单位限期缴存;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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