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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以房养老"模式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推动

新快报  作者:皮海洲   2013-09-26 07:04

[摘要]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种模式俗称“以房养老”。不过,这种养老模式一经提出,即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这种模式俗称“以房养老”。不过,这种养老模式一经提出,即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

之所以会产生争论,究其原因在于,“以房养老”其实只是一种商业性的养老模式。就其本质来说,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或者投资理财行为,是当事人将自己的房产“盘活”,以获得流动资金。只不过,作为一个订制的金融产品,资金专门设计用于养老而已。也正因如此,“以房养老”只是一种个人的选择,是不能带有强制性的。“以房养老”作为一个商业养老模式,是可以允许其存在下去的,但这不应该上升到政府的高度。个人是否选择“以房养老”这是个人的事情,与政府部门应该负责的社会养老没有任何关系。

然而,正因为“以房养老”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来的,所以,人们担心的是政府部门有意用“以房养老”来代替社会养老。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还原“以房养老”商业性质的真实面目,同时作为政府部门来说,更应该把精力放到取消社会养老的双轨制上来,集中到如何做实养老金账户中来,而不是用“以房养老”来转移视线。

其实,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说,“以房养老”是存在缺陷的。姑且不论商品房70年产权的限制,仅从经济的角度来说,国人选择“以房养老”是不划算的。

作为一种抵押方式,当事人是要为自己每月所得到的生活费支付并不算低的利率,如此计算下来,一套百万元的房子,最终用在当事人身上的资金就不可能达到百万了。相反,如果当事人卖掉这套房子,不仅可以一次性拿到百万元资金,而且如果把资金存入银行的话,每年还可以拿到数万元的存款利息,如果是买进合适的理财产品,率或许能更高。如此一来,当事人何必要选择“以房养老”呢?并且当事人就是将房屋出租,每月也可以收到一定数额的租金收入,这也可以对养老构成补充,同时也保证房屋还是自己的。因此,即便是通过住房来养老,也可以有其他更合适的途径可供选择,为什么要选择对当事人最不划算的“以房养老”呢?这分明是把当事人的利益送给保险公司与银行。

而从中国家庭的传统理念来说,父母居住的房子是要作为“家业”留给子女的。如果父母们真的“以房养老”,只怕是这个家庭的父子关系、父女关系也要走到头了。因此,在我国家庭,最终能够接受或选择“以房养老”的,主要还是那些无子女家庭。而这样的家庭在中国家庭中只是极少数。

也正因如此,在中国这个传统家庭理念根深蒂固的国度里,谈论“以房养老”是没有普遍意义的。虽然说养老问题是我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一个很严峻的问题,但切实解决社会养老问题这是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对国人的一种承诺。因此,在解决社会养老的问题上,还需要政府部门拿出更多的智慧,而不是在老百姓的身上打主意,甚至拿“以房养老”这种商业养老来滥竽充数。哪怕“以房养老”只是一个试点,但这个试点也不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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