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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租房面积规定60平以下 三类人可以申请

东莞时报  2014-01-01 08:24

[摘要]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新建公租房做出如上严格要求。

 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

昨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宝成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新建公租房做出如上严格要求。

会议还审议通过调整完善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政策、旗峰路路口近期改造市政下穿隧道预留节点工程、东莞中国科学院云计算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项目等事项。

1建筑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米为主

鉴于我市已拥有相当数量的公租房房源,将廉租房、经适房的保障对象纳入公租房的供应范围。

新建公租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申请条件

三类人群纳入申请范围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照东莞市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适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购买经适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保障政策等。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6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6年;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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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

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对象

对登记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申请人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4租金

不同租住对象租金标准不同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租房标准收取。

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以上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5使用

转借、转租公租房将强制退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方拒不退回公租房的,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市镇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知多D

何为公租房

我市公租房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要全面规范全市公租房建设,申请和审批等工作,确保满足我市各类住房困难家庭和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公租房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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