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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治安出新规 部分条例反而"后退"

信息时报  2014-06-10 18:23

[摘要] 出租人有望不用再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可罚5000元。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提交审议,有委员“拍砖”——

 出租人有望不用再交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房产中介泄露房客信息可罚5000元。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召开,《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一审。实时统计显示,全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全省有91.8万常住户口人员居住在出租房屋里,以上皆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出租人或免交治安管理费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当前,全省有各类出租房屋约1092万间(套),居住人员有2152.7万人,其中,属流动人口2060.8万人,占全省流动人口总数的74.3%。出租房屋也是治安管理的薄弱环节,违法犯罪人员经常以出租房屋为落脚点,出租房屋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和藏污纳垢的场所。2010年,全省出租房屋内共发生各类案件12.8万宗,发生火灾、煤气中毒等治安事件606起,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售假、传销等违法活动657起。2011年,全省出租屋发生各类刑事治安案件14.2万宗,占同期总案件数10%。

郑东在相关说明中介绍,《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4年9月1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28日进行过修订。经过10多年的发展变化,《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形势,需要修订。

据了解,《修订草案》删除了《规定》中关于“向出租人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这也意味着今后出租人可以不用再交这笔管理费用了。

管理不再局限“流动人员”

《修订草案》还删除了原《规定》中的“流动人员”字样,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全体租住人口。

郑东解释,全省大量存在常住户口人员租赁房屋居住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3月31日,全省有91.8万常住户口人员居住在出租房屋里。随着城市房价的高企和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将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租赁房居住。若将租赁房屋的主体限于流动人口,已不符合发展趋势。将租赁房屋的主体调整为全部租住人口,既有利于加强管理,又有助于防止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房东不报告治安信息要罚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出租人未配备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未即时录入租住人员基本信息或者未即时报告治安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分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制定了保密原则: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治安管理工作以外的用途。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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