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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出错 有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日报  2015-03-11 15:3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3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条例》只对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作了规定,具体的操作仍需要一系列详细的制度设计进行规范。

不动产登记法律责任,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的一环,登记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十分重要。我国物权法第21条仅仅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还留待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法律去解决。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

关于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司法适用上也存有分歧,主要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与民事责任说的争议。

两种定位对于责任承担有着诸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等实体与程序上的诸多差异。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机构是国家机关,登记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应承担的责任应该是国家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登记尽管是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但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民事权利变动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因此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应定位为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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