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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备案均价不得超过同类型20%

东莞日报  2017-03-31 11:04

[摘要] 继3月21日公布楼市限价等政策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月29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

继3月21日公布楼市限价等政策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3月29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对“限价令”中新房首次备案进行了明确说明,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新盘备案均价不得超同类型20%

根据《通知》,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或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而尚未全部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须到市发改部门履行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开发企业申报房价备案,须按要求填报《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企业须按新表格进行申报。

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土地费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通知》称,项目住房类型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3类,分别为: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和大于144平方米。提交的备案价格申报说明应详细列明申报价格的构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地费用、建安成本等。开发企业可同时提交周边同类型在售项目备案价格信息等情况进行辅助说明。对高于规定均价申报价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住建部门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证书。

调高备案价格间隔延长至90天

《通知》还规定,对同一套房屋,开发企业调高备案价格幅度超过2017年3月21日前后一次备案价格5%(含)的(3月21日前未备案的,以首次备案价格计),发改部门可暂不办理房价备案,房管部门可暂不予以办理网签系统录入房价的变更。

已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缩短为20天,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至90天。开发企业取得发改部门房价备案回执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住建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将不予办理,开发企业需重新到发改部门申报房价备案。

《通知》规定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商品房销售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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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在售项目

3月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正式发布,《通知》从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创新土地供应条件、加强房价备案管理、严格执行限购限贷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等5个方面,对东莞楼市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尤其在限价方面,新的调控政策要求,新房申报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在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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