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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签购房合同后反悔 房主索赔30余万违约金

东莞时间网  2017-06-07 09:43

[摘要] 万江的李女士匆忙签下一份购房合同,后因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单方面毁约,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余万元违约金,赔付标准约是房价总额的20%。李女士觉着自己挺冤,虽因一时草率签下购房合同,但她及时对卖家提出放弃购买,不应承担如此重的赔偿责任。

万江的李女士匆忙签下一份购房合同,后因无法筹集足够资金单方面毁约,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余万元违约金,赔付标准约是房价总额的20%。李女士觉着自己挺冤,虽因一时草率签下购房合同,但她及时对卖家提出放弃购买,不应承担如此重的赔偿责任。

记者获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未经家人同意,她签下购房合同

李女士家住莞城,有一名半岁大的孩子。今年3月30日,通过中介公司,她与奉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李女士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奉先生一套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的房屋。合同同时约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10万元定金,由中介公司开始办理有关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因签订合同时,李女士没与家人商量,当她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家人不同意其购买该套房产。“签约第二天,我就跟中介公司说我不想买这套房子了,但买家不同意。中介建议我找亲戚朋友买,我找了朋友来看,也没人愿意买。我的确一直没有交定金首付款。”李女士说,4月6日,中介公司给其发了催促支付定金的通知书后,4月7日,其与卖家联系并协商,“对方说一定要10万元违约金,否则不能退。”因退房请求始终未能得到卖方同意,而李女士也找不到亲戚朋友购买房屋,同时也凑不到钱购买房屋,此事就一直拖着。

房主将买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

4月24日,奉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总房价的20%违约金,即31.2万元。

在李女士收到的起诉状上,记者看到,奉先生起诉称,其将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女士,约定总价为156万元,违约金为总房价的20%,约3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因此诉至法院。

“的确是因为我的无知,才导致出现现在的情况。我在家带孩子,全家的生活来源都要指望老公,为了这事,我老公都要跟我离婚了,我现在每天都非常痛苦,感觉到很大的压力。”李女士说,希望奉先生能网开一面,而她也愿意向奉先生赔偿5万元了结此事。

昨日,记者就此事联系奉先生时,奉先生在电话里说“我没空”,便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违约金应根据原告实际损失认定

针对此案,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泷飞表示,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请求被告支付,被告可以请求法院降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其实际损失提高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会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认定违约情况及金额,而不是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吴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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