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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出租合同需报送信息

东莞日报  2018-10-11 11:05

[摘要]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实施,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30日,获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实施,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完善了出租屋管理制度体系,也有助于消除我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隐患。《条例》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提出了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和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同时,规定出租屋中设置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参照该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未报送出租屋信息罚500元

    《条例》明确,我市将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屋主出租房屋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相关个人信息,以及出租屋地址、出租房间号、出租用途和租期。相关信息可按规定由出租人、管理人或中介服务机构报送。

    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出租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或有变更出租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是境外人员或者已被公安机关通知为重点人员的,应当在其入住后立即登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信息,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的房屋信息,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报送。未按规定报送出租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登记外国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为信息报送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公布报送出租屋信息的流程、途径、材料目录。同时,建立完善出租屋信息报送途径。

    出租人需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在首次签订出租合同或者承租人入住出租屋后三个工作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自助申报系统等网络系统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

    在《条例》颁布前已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条例》颁布施行后30日内签订。签订治安安全责任书可以与信息报送同时进行。

    另外,未按规定签订出租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200元罚款。

    强化“三小”场所管理

    《条例》还对消防安全隐患大的“三小”场所管理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小档口是指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商业场所;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的加工、生产场所;小娱乐场所是指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娱乐服务场所等。

    为规范“三小”场所管理,《条例》指出,要使管理于法有据,今后“三小”场所的管理将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出租屋安装技防系统

    《条例》还规定,出租房间在二十间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张以上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应当遵守系列规定,当中包括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屋门禁视频系统,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三十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另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出租人、管理人主动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完善出租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出租屋安装使用符合技防标准的门禁视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市、镇两级政府可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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