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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楼盘“擅”用“百佳”做宣传涉嫌侵权?

——百佳刊登声明指综艺集团擅用商标、编造租赁合同

新快报  作者:林驰胜 黄莉华  2006-08-09 12:53

[摘要] 日前,《东莞日报》上一则声明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声明称:东莞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公司”)在未征得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百佳超市”商标拥有者)的同意下,擅自使用百佳商标制作房屋销

日前,《东莞日报》上一则声明引起了记者的注意。该声明称:东莞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综艺公司”)在未征得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百佳超市”商标拥有者)的同意下,擅自使用百佳商标制作房屋销售出租广告宣传材料,及编造百佳超市已与综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百佳超市已进驻“综艺广场”(现为综艺·曼哈顿)的情况。记者就此采访了涉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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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色圆圈处为百佳标记

百佳:擅用商标属侵权行为

记者发现,在东莞国贸所刊登的声明中,有一句话尤为突出,也是引起这一事件的关键。声明文中写道:“有房地产商在未征得我司的同意下擅自使用百佳商标制作房屋销售出租广告宣传材料,及编造我司已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百佳超市已进驻‘综艺广场’”。究竟百佳超市是否许诺综艺集团可以用其做推广宣传呢?双方在接受采访时所持观点存在一定的出入。

百佳超市深圳总部一位部门经理告诉记者,事件的前因后果声明中非常明确,都属事实。同时,百佳从来没有所谓口头承诺可以使用百佳商标制作宣传资料进行宣传,对于综艺集团侵权行为,百佳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还了解到,东莞市国贸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不仅仅是在2006年7月30日刊登了声明,而且在7月29日的《东莞日报》A4版也刊登了同一声明,目前有关网站论坛已开始关注此事。

综艺:百佳行为属店大欺客
  
综艺集团常务副总黄勇接受采访时气愤地说,百佳超市行为属店大欺客,稍后我们也会在报纸上做出声明。

黄勇告诉记者,对于前期的销售,百佳方面口头承诺可以使用百佳商标制作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百佳对于签正式合约一再拖延,之后,百佳方面要求以低于市场价一到两倍的价格签约,并且合约内容条件苛刻,纯属霸王合同,对于这样的合同综艺公司不同意签约,为此,百佳方面开始对外不承认之前可以进行宣传的口头承诺。

黄勇还称,先有一个预约合同,这份合同没有实质内容,但可以用作品牌宣传,百佳方面也是迟迟不签,最后提交了一份霸王合约,其中涉及交楼时间的更改,本来谈判为明年7月交楼,但在百佳提交的正式合约(霸王合约)中要求今年7月交楼,合同条款对公司非常不利,在与百佳沟通后,百佳露出本来面目,并威胁我们如果不签约就要登报声明。目前该事件已交律师,即使打官司我们输了也不会赔多少钱。

社会反应:错误宣传误导消费者

由于本事件有欺骗业主嫌疑,声明仅仅刊登了数日,但还是引起了不少市民的留意与关注。据了解,房天下上的综艺·曼哈顿时代社区网(//newhouse.dg.soufun.com/house/2819048174.htm)登有“百佳没有进驻综艺广场的声明”的帖子。一位名叫doneyweihua的网友表示,对于这种欺骗买家的虚假广告,被侵权方应该状告侵权方。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一位姓夏的女士认为,声明双方出现纠纷,业主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因为综艺此前已经宣传了百佳会入驻,但事实与宣传有出入,这是误导业主购房。

一位来自湖南的曹先生表示,现在的误导性和欺骗性广告太多了,这种行为不但对消费者造成影响,而且造成商业信誉危机,如果这种事情经常出现的话,谁还敢购房。

无独有偶,一位姓邹的先生也认为,不管商家之间存在什么问题,双方谁对谁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受到侵犯。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对于口头承诺确实不宜用于宣传,这里涉及到承诺问题,也关系到开发商的信誉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方能对外宣传。

律师:将对业主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前期宣传对双方都有益。因此建议发展商尽量在与商家谈妥之后,双方签定正式合作协议再进行宣传或做物业更改,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百佳超市与综艺集团一事,星啸律师事务所张社清律师表示,此事件在业内应该不是很普遍,作为发展商要使用进驻商家的商标做前期宣传,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可以前往商标局备案登记,不备案也生效。

如果只作口头承诺,发生争议难以取证。与此同时,双方只有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能签定租赁合同,有一方不同意,可以不予签约。另外即使签订了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展商还是不能使用商标做宣传。作为发展商应该将合作事宜谈妥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再做物业修改,否则发展商风险太大,同时给该物业业主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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