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莞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每户均有专用账户监管

羊城晚报  作者:陈麟   2008-12-07 09:39

一直疏于监管的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终于有了监管办法。东莞市日前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监管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根据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维修资金由业主负责交存。按照《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

根据《规定》,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

据介绍,已销售的商品房,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相关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或补交,交存凭证(复印件)应送当地房管所。而已交存的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发展商应在规定实施后六个月内,将维修资金全部转入专用账户。

《规定》指出,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市房产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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