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8月19日开始,我市土地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市地税局将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2010年8月19日开始,我市土地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市地税局将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核定征收率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5%,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国省促各地调整“税率”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的是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与个人转让商铺、车位、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及土地。
据了解,我市现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5%,核定征收率分别为房地产企业3%,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1.5%。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成本,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随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上述文件要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要求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各地应尽快自行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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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其中一项税收,对房地产企业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计税,对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则直接计税。计税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及据实缴纳。
■提醒
8月19日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划算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于2010年8月19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仍可按原核定征收率计征。此外,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53号文”之前,即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已转让房地产而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仍可按原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尽快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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