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土地 > 正文

东莞土地增值税税率8月19日调整 商品房不低于5%

东莞日报  2010-08-17 07:52

[摘要] 2010年8月19日开始,我市土地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市地税局将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2010年8月19日开始,我市土地增值税税率将进行调整。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市地税局将对我市的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房2%,土地(委托国土局代征)5%,其他类型房产3%;核定征收率调整为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房地产5%,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不低于5%,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不低于6%。

国省促各地调整“税率”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本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的是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企业与个人转让商铺、车位、办公楼、厂房等不动产及土地。

据了解,我市现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1.5%,核定征收率分别为房地产企业3%,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1.5%。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成本,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5月25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随后下发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上述文件要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并要求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各地应尽快自行完成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调整。

相关链接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其中一项税收,对房地产企业采用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计税,对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则直接计税。计税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及据实缴纳。

■提醒

8月19日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划算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于2010年8月19日前到地税部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仍可按原核定征收率计征。此外,非房地产企业及个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53号文”之前,即2010年5月25日前(含当日)已转让房地产而尚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仍可按原核定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但纳税人应尽快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土地

土地市场 找地神器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