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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实测面积超合同3% 开发商要求补全款是否合理?

东莞日报  作者:吴云辉  2011-03-18 07:35

[摘要] 房子实测面积超合同3% 开发商要求补全款是否合理

市民蒋先生在买房的时候碰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2008年3月份,我在寮步买了一套房子,价格是按套内面积算的,合同上的面积为65.93(平方米),在2011年2月27日收到发展商的面积差异补款通知书,上面写明房子面积实测为70.34(平方米),超过合同面积的6.69%,开发商要求补所超面积的钱。蒋先生表示,按中国法律规定不是只要交3%以内的吗,签合同的时候上面是这样写的,差异值在3%以上的,买受人可以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想问一下是否可以只接受3%以内的补房款呢?

对此,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冯律师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也就是说,业主同发展商如有合同约定按合同办事,如没约定,则只需返还3%部分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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