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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有购房陷阱?售楼广告条款写进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东莞时报  2011-05-14 08:48

[摘要] 前不久,我去深圳看房打算投资购房。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认为:对于开发商的种种承诺,作为购房者的广大市民,一定要冷静。要约定当发生房屋退还时,房屋的装修费用应当归还业主,并应当约定计算标准。

长安镇的吴小姐来电:前不久,我去深圳看房打算投资购房。看到某楼盘的售楼广告称,该楼盘属于“可买可退的无风险房”。而且开发商特别承诺:“若3年后想退房,无需任何理由,开发商保证退还所交房款的130%。”我觉得很不可思议,担心有购房陷阱。请问如果要选择购买这类的楼盘,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呢?

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邓云龙律师认为:对于开发商的种种承诺,作为购房者的广大市民,一定要冷静。具体到本案中,吴小姐需要特别注意如下事项:1、注意审查该楼盘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开发商及代理销售商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的证件。2、一定要与开发商协商,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种种承诺写入补充协议。

如果开发商拒绝写入,则建议购房人不要购买。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售楼广告不能作为证据。只有当售楼广告对合同的订立和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时,广告才具有证据的效力。而购房人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举证责任。3、对于开发商承诺的退房事宜,应当进行特别约定。要约定当发生房屋退还时,房屋的装修费用应当归还业主,并应当约定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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