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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楼市健康发展新规 违规房企将被曝光

东莞日报  2014-08-18 11:33

[摘要] 8月17日,市发改局发出《关于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后我市的房产企业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将予以媒体曝光。

8月17日,市发改局发出《关于贯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后我市的房产企业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将予以媒体曝光。

新建商品房测绘收费不得转嫁购房者

市发改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33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从2014年8月11日起,我市取消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需到市发改局申报备案。

同时,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按市发改局监制的明码标价样式,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此外,明确新建商品房测绘收费的缴纳主体。凡属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其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由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收取,购房者无需交纳此项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此项收费转嫁给购房者。

屡查屡犯的房企将被曝光

《通知》明确,我市将规范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该负责人强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拒不改正、屡查屡犯的将予以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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