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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严查土地违法案件 非法占地建房依法没收

东莞日报  2014-12-20 00:00

[摘要] 在全省开展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对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退地等 处罚决定的,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1月至11月,一共向人民法院移送21宗土地违法案件。

在全省开展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整治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加大了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公开曝光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对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退地等 处罚决定的,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今年1月至11月,一共向人民法院移送21宗土地违法案件。

案件1:非法占地建厂房,限期拆除

经查,2013年6月,香港居民陈某流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茶山镇塘角霞坑股份经济合作社7.6亩集体土地建设工业厂房,其中涉及农用地2.8亩,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国土部门发现该非法占地行为后立即向陈某流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陈某流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建设。陈某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局对陈某流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退还集体土地并处以罚款的 处罚决定。2014年7月份陈某流缴纳了罚款。后经催告,陈某流仍未执行限期拆除并退地的 处罚决定。2014年10月9日,市国土局将该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2:非法占地建房,依法没收

经查,2012年5月,广东省大埔县高陂镇古东村村民黄某文向东莞市虎门镇某股份经济联合社购买一宗210平方米土地建房。2013年4月开始,黄某文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地块上建设1栋12层砼结构房屋。建设期间,市国土局及镇相关执法部门多次发出责令停工通知,责令黄某文立即停止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但黄某文拒不停工,继续施工建设。黄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21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市国土局于11月25日对黄某文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退还集体土地并处以罚款的 处罚决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 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 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 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 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土地 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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