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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契税缴款期限延长了 委托方的责任莫忘

东莞时间网  2015-03-17 07:48

[摘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15〕6号)已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

市民常见的契税税收优惠情形有哪些?

——我市《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政策扫描

东莞市人民政府《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15〕6号,下简称《通告》)已于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该通告是市政府落实2014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重要举措之一。我市上一次发布《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以下简称《原通告》)是在2007年。《通告》与《原通告》相比主要的变化是什么?市民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简单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一、《通告》有哪些主要变化?

(一)契税缴税期限由原来的30日延长至90日。《通告》将原《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以下简称《原通告》)第二条“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申报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缴纳税款”修订为“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即将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期限从30日修改为90日。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强调了委托方的法律责任。由于《原通告》第四条款规定已过时,所以《通告》第四条强调了“纳税人自行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因受托人未能如期、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仍须承担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持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表述一致。

二、《通告》实施后市民要注意“四个变化”。

(一)注意办税渠道更加多元。为符合统一的纳税规范,方便广大纳税人顺畅、高效办理涉税业务,2015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在东莞正式运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建立起以网上申报为主体,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自助终端申报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申报体系;今后纳税人将依托税务机关的公众服务平台及前台获得税务资讯和纳税辅导,获得信息的渠道将更为统一,资讯将更为权威和专业。

(二)注意纳税地点的改变。契税耕地占用税全部改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地税分局负责征收。全市范围内办理土地权属转移、其他占用耕地(房屋权属转移、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住宅用地权属转移除外)而涉及的契税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需留意纳税地点的改变。

(三)注意缴税期限的改变。举例:市民老杨于2015年2月2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通告》实施前,契税缴税期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0日内,即老杨只需要在2015年3月4日(不含当日)前缴纳契税。而现在,按照《通告》的规定,市民老杨的契税缴税期限为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90日内,老杨只需要在2015年5月3日(不含当日)前缴纳契税即可。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的是,《通告》延长的只是契税缴税期限,商品房合同备案等相关流程的办理期限,应参考市房管局相关办事指南。

(四)注意委托代缴契税的风险。我市税务机关不会委托任何企业或个人代收契税。如纳税人(购房人)坚持委托企业或个人代缴契税,虽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但也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缴契税协议,并在该协议中注明代缴资金可能存在被受托人挪用、超标准多缴的经济风险,以及受托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法律风险,由纳税人(购房人)自行承担。

举例:市民老张委托黄先生作为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老张将购买商品房应当缴交契税交由黄先生进行申报,而后由于黄先生将该笔款项挪作他用,导致老张未能申报契税。老张在补缴契税时,不能以相关事项已交黄先生代办为由免除自己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老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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