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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区某小区室内泳池作摆设 业主无奈权利没有保障

广州日报  2015-03-26 08:05

[摘要] 今年六十岁的林先生患有严重的颈椎病,医生告诫他一定要坚持做游泳类的运动。为此,林先生特意卖掉了原来的物业,购进了有室内恒温游泳池的南城区某小区。

读者林先生:今年六十岁的林先生患有严重的颈椎病,医生告诫他一定要坚持做游泳类的运动。为此,林先生特意卖掉了原来的物业,购进了有室内恒温游泳池的南城区某小区。不料,搬进来没有多久,小区室内游泳池却不再使用,长期无水闲置。林先生运动治病的计划完全不能实现。林先生问:这种情况业主有无权利索要包括泳池在内的体育设施使用权利?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无条件开放泳池?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胜利:从法律层面说,如果开发商在公开的宣传资料注明的何种设施,并且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时间,那么就应该持续提供服务。很显然,室内泳池由于管理成本较高,业主们也必定为此增添了使用费用,林先生如果坚持要求开放泳池,物管公司有义务提供此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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