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联合住建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为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联合住建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财政资金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的综合评价。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和项目效益。具体来看,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规划计划的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情况公开、保障对象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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