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纠纷 > 正文

夫妻俩全款购买一房 购房写儿子名引发纠纷

中国新闻网  2015-04-13 00:00

[摘要] 2014年,石亮与父母就该房屋所王坤与丈夫结婚20年,育有二子。2005年,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大儿子石亮名下,但该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石亮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

王坤与丈夫结婚20年,育有二子。2005年,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大儿子石亮名下,但该房屋一直是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石亮结婚后就搬出去住了。

而老夫妻认为,涉案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完全是原告支付,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不可能把将来安身立命之地赠与被告。所以,涉案房屋不是对石亮的赠与。

双方均表示,曾要去做房产公证:“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石亮不得转让、赠与房产”,因为公证处不能公证,所以没有办成。

律师点评

共享财产也需分担共有义务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赵鸿江律师说,司法实务中关于房产诉请确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处理各不相同。如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确权案件,有认定为赠与的,也有认定为家庭共有的,还有认定为夫妻共有的。

本案是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不存在房贷问题,只能通过举证、质证还原当时的情况,判定是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家庭共有。

首先看是否属于赠与。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已无法查明,但是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曾经要去公证处做房产公证,如果涉案房屋确属赠与,按理就不会限制石亮对房屋权利的行使,应可反推赠与不成立。

二是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因共同财产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应平均分担。但石亮应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应不享有共有份额。

三是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房款全是王坤夫妻二人的积蓄,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子女也没有为购房和装潢等做贡献。因此,涉案房屋应属原告王坤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物业擅涨停车费 业主没发言权只能“被通知”?

聚焦东莞房产纠纷 其中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东莞中院新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日将至 东莞购房者买房千万别中招

专家:应加大开发商违规成本 用法律约束房企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房天下东莞新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