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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男同胞也能享受生育津贴啦

城市商报  作者:黄贤君  2015-04-30 10:40

[摘要] 昨天(4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明天起实施,今后男职工在享受10天护理假期的同时也有生育津贴了。

昨天(4月2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明天起实施,今后男职工在享受10天护理假期的同时也有生育津贴了。

缴费比例降了

由原来的1%下调至0.5%

2006年,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并于2007年4月1日施行。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和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废止,有必要对我市现行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根据新办法规定,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

根据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1%下调至0.5%,并建立起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此举一方面是为了均衡和降低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生育保险基金平稳可持续运行。

待遇水平高了

男女职工津贴都有增加

以往,男职工仅仅享有10天的护理假期,却没有相关生育津贴

新办法在男女职工的待遇标准上都做了调整,主要包括:晚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增加8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主要包括职工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按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办理流程简了

一次性营养补助直接划给个人

此外,社保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的经办流程上做出了简化,在待遇的支付环节积极创新。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若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的数额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办法在结付程序上则规定,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街道(镇)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职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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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险待遇这样来计算

新办法下,职工到底能获得多少生育保险待遇呢?对此,市人社部门进行了举例说明。

李某和丈夫王某同在某单位工作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于2015年5月顺产生育一个孩子且符合国家晚育条件。按照新办法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生育时该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即该单位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共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假设其所在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000元,那么李某可享受顺产98天+晚育30天=128天,生育津贴为128×(3000÷30)=12800元。丈夫王某护理假10天,津贴为10×(3000÷30)=1000元。

2.不同情况享受的津贴也不同

(1)顺产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6)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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