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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维护业主权益 不得销售业主共有场地所设停车位

法制日报  2015-05-24 16:35

[摘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修订后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批准修订后的《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明确业主权利和义务

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业主能够依法维权,同时又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条例分别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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