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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为争小区停车位打起官司 在门口该归谁?

扬子晚报  2015-06-28 00:00

[摘要] 南京的陈先生和章先生是同 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并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买了车,并“合法”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

南京的陈先生和章先生是同 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并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买了车,并“合法”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双方随后为这个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僵,无法调和之下,章先生将陈先生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昨天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对共有物使用问题上,原告主张的“先来后到”习惯不能当然适用,先行使权利的共有人不能永远单独行使共有权。据此,法院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未交停车费失去车位使用权

南京市鼓楼区汽轮七村小区建成于2002年,原告章磊一直是这里的老住户。2010年3月,章磊买了车,并与小区物业达成约定,将车停在所居住楼房 的65号停车位上,从此其一直正常使用该车位。2014年1月,安得鑫物业公司成为该小区新一任物业,该物业进驻小区后,章磊认为其服务质量不好,故从此暂停了车位费的缴纳。2014年6月的一天,邻居、即被告陈刚家买了车,并占用了65号车位。章磊发现后,即去找陈刚理论,但对方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了车位费,获得65号车位使用授权,况且这个车位就在自家门前,理应由自己使用。

陈刚不肯让出车位,章磊只得去找物业交涉,但物业认为其不缴纳车位费,自然要失去车位使用权。但章磊不服,认为自己不缴车位费系事出有因,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这个车位怎么也不该被陈刚占用。在章磊的力争之下,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承诺:“章磊对65号车位有优先承租权,该车位从2014年10月起,仍由章磊续用。”物业公司在作出该承诺后,收取了章磊缴纳的泊车费300元。得到物业的承诺并重新缴费后,章磊本以为能继续使用65号车位,但没料到陈刚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坚决不愿让出65号车位。

状告邻居要车位被法院驳回

章磊咽不下这口气,前不久,他一纸诉状将陈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并将安得鑫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昨天,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业主对于地面停车位所享有的共有权并非专有权利,本质上不具有排他性。原、被告均为小区的业主,在诉争车位的使用资格和权利基础方面,应当与 业主一样而一视同仁。原告先购车的事实,并不能当然产生排他并 使用停车位;另一方面,诉争车位距离被告房屋虽然更近,但也不应以此作为确定使用权的标准。但基于业主权利的平等性原则,对于具有稀缺性的停车位,在新使用人实际交费并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原使用人并不能通过再交费的方式来当然恢复此前的诉争车位使用权利,亦不得通过强力方式改变占用现状。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章磊的诉讼请求。(文中章磊、陈刚为化名)

法官说法

小区车位的使用权 不适用“先来后到”习俗

针对该案现象的普遍存在,本案审判长杨向涛陈述了对该案的判决理由:由于停车位使用问题涉及业主共有权,故应当考虑业主权利的平等性、稀缺物品使用权机会的均等性等情况。原告主张的优先承租权并无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在租赁关系中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原告使用诉争车位是基于业主权利,其主张优先承租权,法院不予支持。

杨向涛还说,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本案中小区车位的有限性状况,可以参照该小区业已形成的先交费再停车的使用惯例确定停车位使用人。原告2014年1月之前对本案诉争车位实际使用并缴纳了相应费用,但是原告后来未按照惯例缴纳停车费用,而被告缴纳了停车费用并实际占用诉争车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在此期间享有诉争车位的使用权,而原告通过不缴纳停车费用的行为,表明其不愿履行自己过去一直确认的停车业主交费义务,故原告在此期间,不应当同时享有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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