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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房天下房天下】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六部委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有关外商 房地产企业和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
一、外商 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 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第38号)执行。
二、取消外商 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和改进外商 房地产管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外商 房地产企业可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 项下相关外汇登记。
除上述政策调整以外,《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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