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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到“办公楼” 开发商欺诈购房者?

东莞日报  2016-04-07 11:04

[摘要] 购房者陈述自己想购买的是“住宅”,购买后却发现实际为“办公楼”,因为不是“住宅”,办理积分制 、积分制入户都不能加分,也不能将 迁至其名下。

    购房者陈述自己想购买的是“住宅”,购买后却发现实际为“办公楼”,因为不是“住宅”,办理积分制 、积分制入户都不能加分,也不能将 迁至其名下。因此,购房者以“开发商把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致使业主无法实现居住目的”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索回购房款及利息。那么,开发商真的是欺骗购房者吗?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历经何种“波折”?这类案件对购房者又有什么样的警示作用呢?

    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冷静

    案情 购房买到“办公楼”,直言亏大了

    李先生来东莞务工多年,他希望通过购买住房增加积分的方式定居东莞。东莞市富盈盈翠豪园建造有限公司,是石碣的“富盈盈翠华庭”小区的开发商。该小区前期已建成6栋,并早已完成销售,第7栋即后一栋正在建设中。李先生经朋友介绍,并亲临小区进行体验,看中第7栋一套“二房二厅一卫”的“精装现房”。

    在签订合同、交了定金、每月向银行缴纳月供之后,2014年8月,有人持购房合同到新莞人服务 咨询积分 时才被告知该栋楼根本不是住宅,积分制 、积分制入户都不能加分,也不能将 迁至其名下。李先生翻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用途栏是办公楼写字楼

    后来,众多购房者觉得被骗,纷纷向开发商讨说法,向相关部门咨询、投诉。李先生称,后来开发商内部人员也称,该块地如果建写字楼根本不可能有销路,所以从设计、建造、装修到宣传都是按住宅进行的。后来,开发商向购房者群发短信答复,承认7栋楼房屋都是按住宅进行建造和装修的。经多方协商,购房者要求退房,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李先生起诉称,他的目的是买住宅居住,但开发商却把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居住的目的,按照规定办公用房根本就不允许生活居住。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48万元及利息

    对此,被告开发商称,如原告所称,被告将办公用房的地块建成住宅欺骗购房者上当,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居住目的,其理由并不成立,也不是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同样可以证明被告没有欺骗购房者,开发商的宣传资料、现场公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总平面图》,与原告所签订的《在建房屋购买权预约协议》、《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显示原告所购买的房屋是商住两用,且土地使用权限近70年,装修偏重于住宅用途,该栋房屋完全可以实现生活居住的目的。如果说因不是纯住宅性质,而影响购房积分入户或购房积分 的加分,那也是原告自己对加分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和自己选择的结果。

    法院 向多部门核实涉案房产为办公性质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撤销及被告应否向原告退还房款等。

    法院分别向多部门发函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及市房产管理局的回函均表示,涉案房产所在土地的性质为商住,房产用途为办公,证明涉案房产的建设已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土地性质和房产用途与各部门的回复内容一致,未对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并经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明确载明涉案房屋的用途为办公,原告也对装修的标准与样板房进行了比对和确认,在知悉涉案房产实际状况的情况下,原告并未对房产的性质和用途提出异议或者表示拒签合同,而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名确认,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在此之后,原告还在《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上签名确认,借款合同亦载明涉案房产的性质为办公,进一步证实原告对涉案房产性质的确认及购买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被告对涉案房产虽做了“可商可住可 ”等宣传,但广告宣传仅为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宣传中也未对涉案房产的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确,不能凭广告宣传就认定涉案房产为住宅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签订合同

    一定要看清

    约定内容

    随着各地房价的日益增长,买房成了大多数家庭的重要事项,买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也是层出不穷。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批系列案的当事人陈述自己想购买的是“住宅”,购买后却发现涉案的房屋实际为“办公楼”,故诉至法院,主张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由于案件涉及到的当事人相对较多,大部分都属于普通家庭,购买一套房屋花费的可能就是多年的积蓄,所以,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激动,曾多次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案件审理过程也受到广大媒体的关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向国土局、房管所等多个部门发函就涉案房屋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查明合同中载明的房屋性质与各部门的回复内容均一致,经多次合议庭讨论,终认定双方对房屋的性质的确认应以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购买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未对此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合同的约定,故判决驳回购买者的诉求。这类案件对购房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大家注意,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大多数都是较为固定的条款,且内容繁多,但在签订过程中,当事人还是应当看清楚合同的约定,以此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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