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先生2014年9月经中介介绍,购买了位于常平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在交了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期款后,卖方将房子移交给黄先生,黄先生对房屋重新装修。期间,因卖方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房子迟迟未能过户。之后,卖方又因欠债被他人起诉,该房屋被法院查封。黄先生因此将卖方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
黄先生2014年9月经中介介绍,购买了位于常平某花园的一套房子。在交了2万元定金和28万元首期款后,卖方将房子移交给黄先生,黄先生对房屋重新装修。期间,因卖方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房子迟迟未能过户。之后,卖方又因欠债被他人起诉,该房屋被法院查封。黄先生因此将卖方及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获得法院支持。
买方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
2014年9月28日,黄先生与郑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先生夫妇将其所有的位于常平镇某花园的一套房子以52万元出售给黄先生;黄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郑先生夫妇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申请并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在银行通知还贷之日起五日内,黄先生须支付首期楼款28万元,楼价余款22万元,由黄先生申请贷款,再由贷款银行划入郑先生夫妇的账户;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超过十天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或支付等额于总楼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2014年12月11日,黄先生还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149.2元。随后,黄先生便对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1月11日房屋装修完成,黄先生支付了工程款78000元。
买方将卖方和中介
告上法庭获支持
在收到首期楼款后,因郑先生夫妇未能及时注销抵押,补办房产证,双方的过户手续迟迟未能办理。
2014年12月底,郑先生因欠他人债务被起诉,虽然黄先生已经交了定金和首期款,但该房屋仍在郑先生夫妇名下,属于夫妇俩的财产,后遭到法院查封。黄先生要求郑先生返还已付楼款及其他费用,郑先生也表示无力支付。
无奈之下,黄先生将郑先生夫妇及中介公司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房款30万元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149.2元、支付其装修损失79661.14元、违约金104000元。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依约支付了案涉购楼款,现因案涉房屋已被查封,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履行,故黄先生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郑先生夫妇违约导致案涉房产未能过户,依据合同约定,应当返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按总楼款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也应予赔偿造成黄先生产生的装修损失。
律师释法
诚实信用和交易安全
是经济活动基本原则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李道君律师指出,诚实信用和交易安全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因出卖方的房产抵押且无解除,另欠其他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导致房产被法院查封,无法将房产过户到买家名下。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另一方面,买方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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