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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丢垃圾砸伤过路的老伯 涉事房屋住户或要共同担责

东莞时报  2016-05-27 11:07

[摘要] 5月13日下午4时许,博涌社区的欧先生行走在村中一小巷时,突然遭高空抛下的一袋垃圾砸头,顿时头部血流不止,一阵眩晕袭来。老人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已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

欧先生被砸中头部后鲜血直流。家属供图

   5月13日下午4时许,博涌社区的欧先生行走在村中一小巷时,突然遭高空抛下的一袋垃圾砸头,顿时头部血流不止,一阵眩晕袭来。老人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目前已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

    事后,欧先生和家人经几番寻找和排查,没能找到扔垃圾的人,家人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已受理此案。

    老人路过小巷被砸得头破血流

    欧先生今年63岁,虎门博涌社区人。据其及家人介绍,今年年初,全家在博美村新建了一栋楼房,5月13日下午4时许,欧先生来到新房住址检查工程进度,没想到刚拐入村中三角园八巷巷口处时,意外就发生了。

    “谁也没料到会发生这种事,我当时就是正常在走路,突然,就听到‘砰’的一声闷响,接着就感到头顶一阵发麻,然后就看到一袋垃圾掉落在地上,里面的玻璃瓶子碎了,我下意识地摸了摸脑袋,发现流血了,我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垃圾砸到了。”

    5月17日下午,欧先生告诉记者。欧先生说,随后,被砸到后,一阵眩晕感袭来,加上年纪大了,身体本来就弱,站都站不稳,只能蹲在附近的地上,足足蹲了一个,也没见有人来道歉或承担责任。

    欧先生只好通过电话向家人求助。随后,他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

    记者在虎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发现,欧先生被诊断为“头皮挫裂伤”。记者见到他时,他头顶的伤口非常明显。从家人提供的现场图片可以看到,欧先生头部当时流了血。欧先生说,至今,为这件事已花去治疗费3000多元,全部都是自掏腰包。

    由于巷子两边都是出租屋,加上事发突然,欧先生并未看清垃圾是从哪家窗口扔出来的,现场也没有目击者。

    为了找到扔垃圾的人,欧先生一家前后几次来到小巷,逐一排查和询问,但收获甚微。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出事的小巷两边,出租房林立,且都很高,小巷仅两米左右的宽度,显得很幽暗。

    家属已报警,目前未找到责任人

    经过分析,欧先生一家认为,其中一栋4层楼高的出租屋,很有可能是垃圾初被抛下的地方。

    欧先生的儿媳妇吴女士向记者解释,欧先生被砸后,家人在现场查看了垃圾袋,发现里面以餐厨垃圾为主,而左侧的出租屋是小单间,没有厨房,右侧四层楼高的出租屋分别租给了4间工厂,除了生产车间外,还带有厨房,且窗户正对着巷子。

    “所以我们一致认为,四层楼这栋出租房房客扔垃圾的可能性更高,不过,他们都否认了。房东也不愿承担责任,说让我们找警方。”吴女士无奈地表示。

    附近一些住户看到记者在采访,纷纷上前“吐槽”。

    “这些小巷非常危险,已经多次发生这种高空抛物砸到下面行人的情况了,尤其是半夜时,经常会听到一些‘噼里啪啦’的声音,都是从高空抛下的垃圾砸中地面的声响。前不久,有一个人也是在这个巷子经过,结果不知道谁泼下一盆脏水,他当场‘湿身’,好在没受伤。真希望一些住户能注意一下自己的素质,同时也建议房东加强宣传管理。”一位张姓住户这样告诉记者。他的说法也得到多位住户的证实。

    目前,欧先生一家已向虎门博涌派出所报案,该所也已受理此案,不过,截至记者发稿,仍未找到相关责任人。

    律师说法

    出租屋所有人、管理人及租客

    均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不时见诸媒体,危害不小。

    关于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问题,记者专门咨询了广东国亮律师事务所的叶进国律师。

    叶进国表示,高空抛物事件中,如果可以确定高空抛物的责任人,则应当由该责任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客观情况无法查清责任人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哪些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有: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人、可能致害的租户等。

    此外,根据法律以及东莞过往的判例分析,在确定了致害区域和侵权责任后,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平均承担侵权责任,各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之间各按照划分的份额,各自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各个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内部(例如:租住房屋为两人以上的、或者房屋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为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的)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责任方追偿。

    叶进国还阐释,高空抛物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此次事件中,两栋出租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租客均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哪些人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叶进国认为,首先,就办案而言,在高空抛物可能造成伤害的区域范围以外的租户不需要承担责任;其次,假设案涉出租屋有两侧或者四侧,在发生受伤事件以外的其他方位的租户,不需要承担责任;再次,在可能造成伤害的区域内也有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致害区域范围内,没有窗户或者窗户已经封死、不具备抛物条件的租户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租户可以证明案发时,其所租住的房屋内无人,也有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次事件而言,叶进国建议实施高空抛物致害行为的侵权人,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尽快向相关人员讲明情况,征得谅解,以免无辜人员的权益受损。

    相关案例

    重庆千万富翁被砸成重伤 推动高空抛物“连坐”立法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市民、千万富翁郝跃与熟人在一小区楼下谈话,期间,一只三斤重的烟灰缸从空中落下,正巧砸在他的头上,致其重伤。在公安机关破不了案,并宣称不属于刑事案件之后,郝跃因无法确定责任人,就把二楼以上的全部住户都告上法庭。

    当地法院终在一片争议声中认定,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22家住户各赔偿郝跃8100余元,共17万多。此次事件也直接推动了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实行“连坐”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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