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两宗2016年典型公积金追缴案例。一家五金公司因未缴公积金被依法立案处理,公司不但拒收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连电话也不接。该中心只得派员送达处罚告知书。所幸该公司醒悟,办理了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未造成危害性后果,中心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中心经常遇到类似情......
近日,市公积金中心发布两宗2016年典型公积金追缴案例。一家五金公司因未缴公积金被依法立案处理,公司不但拒收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连电话也不接。该中心只得派员送达处罚告知书。所幸该公司醒悟,办理了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未造成危害性后果,中心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市公积金中心表示,中心经常遇到类似情况,主要由于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此外,市公积金中心还通报了一起某公司未为投诉人补缴的案例。案例中,投诉人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6月至2012年7月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但该公司2014年10月10日书面回复称,投诉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公司无义务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市公积金中心此前以未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终,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维持该中心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为投诉人办理了补缴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强调称,目前,相关法规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没有时效限制,同时对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也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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