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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空置多年 业主拒缴物业费

东莞日报   2016-06-23 11:06

[摘要] 业主叶女士长时间没在购买的房子里居住,欠缴了三年多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业主叶女士长时间没在购买的房子里居住,欠缴了三年多的物业管理费,被物业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事件:业主不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叶女士在南城一小区购置了房子,自2011年1月收楼后,叶女士每月缴纳200余元的物业管理费。但自2012年11月开始,叶女士称其将房屋空置,打算将其出售,于是停缴物业管理费至今。

    今年3月,物业服务公司将叶女士告上市人民法院。物业公司诉称,该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元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代收水费。叶女士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0多平方米,每个月的物管费为200余元,每天的违约金为“月物管费” 的0.3%,因此叶女士应当补缴2012年11月到2016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8300余元及违约金15000余元。

    庭审:因空置房没享受相关服务,业主不接受全额缴费

    叶女士对此有异议,叶女士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是我的错,但收费一定要合理公正。”叶女士说,收楼的时候,其告知了物业不装修案涉房屋,其已经在物业那备案通知了,没有入住,则意味着自己没有享受到小区垃圾清理、照明灯、楼梯清理、电梯等服务,因此只愿意支付70%的物业管理费。

    而对于合同规定的0.3%的违约金,叶女士说:“物业公司没有告知我违约金的标准,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只考虑了物业公司的利益,没有考虑业主的利益。”但是叶女士表示愿意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违约金。

    叶女士称,接到法院的通知后,今年4月初她就前往物业管理处交费,但由于双方对交费金额和违约金问题意见不一,物业公司拒收了。

    物业服务公司表示:“我们是对公共区域的维护,你不居住,我们不可能不办公,你不居住我们都是要维护的。”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称,叶女士从未在物业公司登记备案案涉房屋是空置房,并表示每次向叶女士催收物业管理费时,叶女士都说要装修,等装修的时候再交管理费给物业公司。

    庭审结束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叶女士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自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8700余元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11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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