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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办法提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近日,东莞市政府官网公布《东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方案。办法提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过半数不赞成应听证
办法称,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办法第十八条特别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其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不得用暴力手段迫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办法还强调,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办法还规定,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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