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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2万诚意金没买到房 法院判中介公司全额返还

东莞时报  2016-08-11 11:06

[摘要] 东莞市民梁先生准备购置一套房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定金。但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未能成功买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然而却遭拒绝。于是,梁先生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诚意金。终,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全额退回诚意金。

东莞市民梁先生准备购置一套房子,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诚意金作为购房定金。但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未能成功买到房屋,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然而却遭拒绝。于是,梁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诚意金。终,法院判令中介公司全额退回诚意金。

案情:交了诚意金却没买到房子

梁先生称,2015年12月,他与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委托中介公司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促成其购买房屋,委托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签约当天,梁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诚意金2万元。梁先生表示,委托期间他与房屋业主阿伟(化名)未能就房屋购买事宜达成一致,因此在委托期届满后梁先生多次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诚意金2万元,但遭到拒绝。

中介公司表示,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退还梁先生定金的主体应该是涉案房屋的业主阿伟,不应该是中介公司。

此外,中介公司还表示,通过公司的牵线搭桥,梁先生已和业主阿伟达成了合意,是梁先生故意拒绝履行购买房屋的义务。因此,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不应当返还。同时中介公司表示,保留追究梁先生支付中介费违约金的权利。

中介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2016年1月通过邮件的方式通知了梁先生与业主阿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判决:中介公司全额退回诚意金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房屋业主阿伟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位于南城的一套房屋。

2015年12月22日,梁先生支付中介公司2万元,收据中注明:承购东莞市东城南路某物业之诚意金。即购买阿伟名下那套房屋的诚意金。

之后,双方签订《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委托期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22日止。协议书约定梁先生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2万元作为购买该物业的诚意金。如阿伟同意以本协议条约定之条件出售,则梁先生与卖方的买卖合同成立,梁先生应于5日内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或违反本协议书之约定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即所付定金不得要求返还,且必须支付违约金

另查,案涉房屋业主阿伟表示,其已将案涉房屋在2016年2月卖给他人,没有与梁先生洽谈过或签署过相关文件,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

经审理,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介公司向梁先生返还诚意金2万元,双方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中介并非本案中诚意金的合法持有人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收取梁先生诚意金2万元,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2万元已转为定金,但该诚意金由中介公司持有,没有交付给阿伟。梁先生与阿伟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经调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2月份转让他人,阿伟也没有打算收取梁先生任何费用,故中介公司主张诚意金已转变定金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由于中介公司并非该诚意金的合法持有人,故法院进行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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