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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人注意!有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房子无法网签

东莞时报官微  2016-10-11 13:26

[摘要] 自10月6日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贷政策后,昨天上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了《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

自10月6日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贷政策后,昨天上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发布了《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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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商品房将无法网签

1、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在10月20日之前进行价格备案的商品房;

2、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商品房;

3、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的商品房; 

备案制度适用范围

通知显示,此次备案制度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后,东莞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

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须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价格备案手续。

在2016年1月1日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到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价格备案,并到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

未在系统录入备案价格的,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交易,其剩余商品住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程序。

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

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

此外,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

在未经市发展和改革局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一旦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醒目位置公示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统一采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监制的《东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东莞市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表》式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制作,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标示方式。

已按规定办理销售价格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还须在销售现场公示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出的《房价备案回执》和盖有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备案专用章的《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企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不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在标价(备案价格)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3、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4、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开发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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