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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查住房情况 备案手续不予办理

东莞日报  2016-11-06 11:04

[摘要] 日前,市房管局与市住建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做好住房限购措施。

 

日前,市房管局与市住建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做好住房限购措施。

通知要求,凡拟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前,须到房管部门查询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

一旦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市不动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开发商不得向限购对象出售商品住房

根据操作细则,凡拟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前,须到房管部门(各镇街(园区)属地房管所(局)负责具体查询工作)查询其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

即将买房的你,查询需要带齐哪些材料呢?

请注意,本市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未成年人购房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以及《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前往房管部门查询。

对于已拥有一套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购房人,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审核等责任与义务。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符合条件

房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记录

通知提出,购房人可自行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属地房管所(局)查询窗口申请查询购房家庭商品住房情况。

在查询流程中,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上述交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属地房管所(局)按要求收齐交验材料复印件(其中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收取原件)后,在属地房管所(局)在业务系统上进行查询。对于符合条件的,房管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管所(局)出具的《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特别提醒的是,市不动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时,将核对《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商品住房情况申报表》和《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办理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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