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开发商发给我了《交楼通知书》,我就必须去收吗?
问:开发商发给我了《交楼通知书》,我就必须去收吗?
答:《东莞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不少于10日的时间里,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但《合同》同样明确开发商在交楼时需要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交楼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明确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在一定期限内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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