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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筑垃圾随意倾倒 施工单位或将高罚10万

金羊网  2016-11-15 09:47

[摘要] 《意见稿》指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临时开挖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分类回收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禁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意见稿》指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临时开挖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减排处理和绿色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分类回收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禁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而居民住宅商铺装饰、维修房屋时,排放建筑垃圾也应当经所在村(社区)同意,同时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的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如果不按照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当处理建筑垃圾的,将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第二十条,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该《意见稿》指出,任何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混合排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如单位有上述情形,则处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则处3000元以下罚款;如单位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建筑垃圾消纳场如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处置建筑垃圾上,施工单位如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如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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