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年24岁的湖北籍男子李某,原系长安镇厦边社区某出租楼的租客。退租时,因二手房东黄先生收了300元的水电费,李某觉得收贵了,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
现年24岁的湖北籍男子李某,原系长安镇厦边社区某出租楼的租客。退租时,因二手房东黄先生收了300元的水电费,李某觉得收贵了,遂怀恨在心,意图报复。
2016年2月27日20时许,李某来到出租楼的保安室,见只有黄先生一人,谎称又要租房,趁黄先生弯腰写单据时,李某从口袋里拿出准备好的水果刀,捅伤黄先生背部等部位。作案后,李某逃离。
次日凌晨4时许,李某拨打110自首。经鉴定,黄先生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判令其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2万多元。
法官释法
遇纠纷宜理性处理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年富称,本案中,李某认为水电费被收贵而心生不忿,但未采取理性方式跟对方商谈,而是采取了暴力报复手段,终招来牢狱之灾,还要赔偿2万多元,这种行为实在不足取。建议市民在遇到纠纷时采取理性方式处理,不可莽撞犯法,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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