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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修改规定:居住类建筑层高不超过4米

东莞时间网  2016-12-05 20:27

[摘要]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文的通知,规定了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其中居住功能空间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为4米,超出部分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0m者按增加1层计算。

东莞市城乡规划局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条文的通知,规定了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其中居住功能空间类建筑的基准层高限值为4米,超出部分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0m者按增加1层计算。

此次修改,主要为了进一步加强《东莞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计算细则》的实用性和完整性,推进规范化管理,对部分条文作出了修改。

《细则》规定,各类型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其基准层高限值,否则超出部分按每增加2.20m即增加1层计算,增加不足2.20m者按增加1层计算,以此类推。

《细则》删除了商业和其他功能空间超出层高限值的层数计算方法,避免出现非整数的层数数据,与电子报批软件相适应。对商业功能空间的层高限制,明确只有1-2层的层高可以做到6米,其他层只能做到4.5米。此外,对大于500㎡的无大空间的层高限值从10米提高至12米。记者对比发现,《细则》还增加了对地下室的基准高的限值。条文修改后规定,地下室的基准层高为6.0m。

《细则》的第4.1.6条,对设计中不加以利用的坡屋顶进行规范管控,要求其结构净高不超过4米,超过此限值则需计算建筑面积

此外,《细则》明确了对凸窗的认定。修改后规定,凸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此外,原条文只强调凸窗的窗台应距离楼地面有一定的高度,但没有具体高度数据,现规定凸窗的窗台至少应高0.3米。

《细则》还增加了对架空公共空间的面积计算方法的说明,以及对装饰性幕墙的分类、屋面人防报警间的说明,对低层联排住宅屋面房间计容面积计算的说明等。修改后《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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