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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新鲜出炉!快看看!

东莞时间网  2017-03-13 20:27

[摘要] 、3月13日,备受关注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

3月13日,备受关注的《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该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是“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并不适用于“集体土地”。

为了加快加快城市建设,规范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工作,我市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广泛征求部门、镇街与社会公众意见,制定了《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该项办法有效期为5年。

对于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房屋(住宅),办法规定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其中补助标准如下: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本数)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2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0㎡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3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征收、安置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4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注意,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不包括装修、附属物价值的。

同时,该项办法还明确了不予补偿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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