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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房首次房价备案禁超当地前三月均价20%

羊城晚报  2017-04-01 07:30

[摘要] 30日,记者从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官网获悉,东莞市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东莞3月21日发布的“限价令”中关于新房首次备案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要求首次房价备案的楼栋均价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

30日,记者从东莞市发展改革局官网获悉,东莞市发改局、住建局、房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东莞3月21日发布的“限价令”中关于新房首次备案作出了明确的说明,要求首次房价备案的楼栋均价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

通知对东莞开发企业新房首次备案均价进行了具体说明。要求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土地费用及建安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申报均价应不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20%(含);高于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通知称,项目住房类型按每幢(栋)套均建筑面积分为三类,分别是小于90(含)平方米、90~144(含)平方米和大于144平方米。提交的备案价格申报说明应详细列明申报价格的构成情况,包括项目土地费用、建安成本等。开发企业可同时提交周边同类型在售项目备案价格信息等情况进行辅助说明。另外,通知还重申严禁捂盘惜售,拿到预售证的房源需在10天内一次性公布,不得分批次销售;并且鼓励降价,为涨价设置“门槛”。

根据通知,预售商品住房项目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商品房销售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上述通知,东莞房地产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对开发商制定房价产生重要影响,有利于控制东莞房价短期内的快速上涨,可以打压房企高利润追求等非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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