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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检查制度

东莞日报   2017-04-24 11:04

[摘要] 为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检查工作,促进评估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东莞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检查工作,促进评估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东莞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评估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符合要求已到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进行当年年度备案的评估机构,均需按照本制度接受检查。

第三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资质情况。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评估机构资质条件、注册资金、营业范围、专职评估师人数及结构比例、出资人或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非莞公司在莞设置分支机构的情况,包括有无固定办公场所、固定联系方式、固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估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建立评估报告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员工培训教育等内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信用档案情况;专职评估师有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部门兼职人员,有无跨机构执业情况;专职评估师注册或变更注册、人事档案关系代理。

(三)经营绩效情况。评估机构近两年开展评估业务(重点针对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数量、质量、评估收入等业绩情况;近年来评估机构及所属评估执业人员是否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嘉奖或处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摇珠情况;评估执业过程中是否以回扣或变相回扣、签订业务返还协议等不正当手段承揽评估业务,是否有迎合委托方的要求高估或低估评估值的行为;资质申报、晋级中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建立评估报告内部审核、复核、重大报告集体讨论制度情况;实施评估及评估报告原始资料存档情况,包括盖有评估机构公章和至少2名专职注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评估委托合同、工作底稿,经2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签字的现场勘察,评估报告技术分析测算过程及相关依据材料,评估报告质量审核、复核件,评估机构及其评估执业人员的有关证件复印件;评估报告报送备案情况;评估报告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后续工作情况。

(五)评估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是否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是否以不正当方式压低评估收费标准;收费是否开具税务发票并在票据中写明评估标的物的评估值、收费标准等。

第四条 检查采取评估机构自查自纠和检查组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全面检查。

具体的检查工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房屋征收管理科)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条 检查以到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可调阅评估机构有关资料进行送达检查。

第六条 检查组到评估机构实地检查的,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在检查时,被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和所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全部到达现场。

第八条 检查组主要由市拆迁办派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符合条件的注册资产估价师参与。

被邀请的注册资产估价师有义务担任检查人员,其所在的评估机构应予支持。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评估机构的报告、工作底稿、会计档案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条 检查人员从事业务检查工作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遵守检查纪律。

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单位、执业人员等存有利害关系,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被检查机构应积极配合业务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检查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问题较少且情节轻微的评估机构,可提请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进。

第十三条 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评估机构,应要求限期改正,并于限期结束后进行复查。对于存在较多质量问题或经复查后业务质量仍然较低的评估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的年度备案;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对检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将其作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单位”推荐给各部门和镇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将每次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在行业内或社会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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