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购房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3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购房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因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疫情防控期间在核定购房资格时视为“连续缴纳”。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已申报但未达到起征点,缴纳金额为0元的个人所得税,视为“连续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应缴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购房人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费。
全文如下: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园区、镇(街)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加快惠企政策落实的实施办法》(东府〔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限购政策购房资格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疫情防控期间在核定购房资格时视为“连续缴纳”。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已申报但未达到起征点,缴纳金额为0元的个人所得税,视为“连续缴纳”。即购房人在本市购买套新建商品住房,于2020年2月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11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在核定购房资格时,视为符合“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条件。以此类推。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地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对应缴未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进行缴费。用人单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督促购房人做好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费。对未按规定及时缴费的购房人,将取消其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地疫情结束时间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认的时间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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