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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租房管理办法昨出台 3类人可申请公租房

东莞日报  2014-01-01 08:16

 

NO.2轮候对象

公开摇号确定配租对象和排序

对登记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申请人将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NO.3 租金

主要划分四类标准并会适时调整

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符合廉租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适房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租房标准收取;超出经适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以上计收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NO.4使用

转借、转租公租房将强制退房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承租方拒不退回公租房的,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退回;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市镇住建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申请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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