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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起诉银行索赔35万 房贷受阻11年前"被贷款"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09-26 15:19

[摘要] 冷先生欲买房,在贷款时却受阻。冷先生经过调查惊奇地发现,原来,11年前有人冒充他的名义在深圳贷款买房,而且因为没有按时还贷,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冷先生欲买房,在贷款时却受阻。冷先生经过调查惊奇地发现,原来,11年前有人冒充他的名义在深圳贷款买房,而且因为没有按时还贷,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去国土部门查询,发现这套所谓的房产根本不存在。冷先生与涉案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就此协商,没有取得满意的结果,便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讨还公道。昨日,该案在深圳福田法院开庭审理。

房贷受阻于“被贷款”

在国外工作的冷先生没有参加昨日的庭审,由其代理律师金郁森代为出庭。金律师介绍说,冷先生今年41岁,湖北宜昌人。十五六年前,冷先生来深圳探亲时曾丢过身份证。此后,冷先生一直在湖北工作,再也没到过深圳。两年前,他到阿尔及利亚工作直到现在。

2009年,冷先生回国,准备在老家宜昌买一套房子,却遭到银行拒绝,理由是他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冷先生从没办理过信贷业务,他到人民银行打出个人信用报告单。冷先生这才发现,自己竟然于1999年在深圳贷款购买过一套房子,并因还款,留下11笔不良信用记录。

状告银行要求赔偿35万

 冷先生就赔偿问题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交涉,没有结果,便委托律师将其诉至福田法院。冷先生诉称,因受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他不得不从阿尔及利亚返回国内处理该事务。为消除不良信用记录,不仅影响了工作,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给他带来精神损失。

 冷先生诉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银行在未经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将实际并未发生的信贷征信记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上报,严重损害了他的人格权及其相关财产权利。同时,由于存在不良征信记录,导致原告的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如期得到审批,开发商要求支付滞纳金,贷款银行也提高了首付,迫使他举债交付。此外,还导致他包括工资、奖金减少,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

为此,冷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差旅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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