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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条款存争议 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东莞时报  2016-04-02 11:05

[摘要] 因合同条款存争议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因合同条款存争议 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案件择日宣判

      家住东莞的胡先生夫妇准备买房时,售楼人员承诺称开发商可以垫付13万元首付。胡先生于是交付了2万元定金。可是,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要求必须先写借条。由于不满签合同的流程,且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胡先生夫妇拒绝签订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开发商退还定金2万元。3月30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择日宣判。

    去年10月,胡先生夫妇在万江一楼盘看中一套89.4平方米的房子,价格为67万元,首付款为21万元。胡先生称,当时售楼中心的置业顾问对他承诺,只要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支付首期款8万元,剩余13万元首付款由楼盘开发商垫付。于是,胡先生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双方在去年11月5日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胡先生说,11月5日当天,他到售楼部准备签订合同,置业顾问在未出具合同的正式文本和收据前就要求他先出具13万元的借条,而后再签订合同,并且对方称如果不按该流程办理,即使不签合同,2万元的定金也不会退还。

    为此,胡先生诉至法院,指出在签订认购书时并未看到合同。庭审中,胡先生表示,当他看到合同之后,认为里面有些附加条款是不可接受的。他说,条款中“不提供子女学位”等条款不予认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可以磋商,但他们并没有给我们机会。”

    开发商则反驳称在售楼处已展示了合同,且在认购书中也已注明“乙方确认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已知悉并同意甲方在售楼处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拒绝退还定金。“买卖合同已在售楼处公示,对方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认购书前,应该仔细研读条款,对方违约在先,我们不应该退还定金。”对于胡先生提出的附加条款问题,开发商则称“我们从来没有承诺可以提供子女学位。”

    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案件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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