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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交楼是否可以索赔?

东莞日报  2016-11-11 11:04

[摘要] 问:陈女士近来向记者咨询,称她在莞城某楼盘购买的单位,原本约定于10月30日交楼,现在开发商工期严重拖后,未在约定时间交楼。她想知道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

    问:陈女士近来向记者咨询,称她在莞城某楼盘购买的单位,原本约定于10月30日交楼,现在开发商工期严重拖后,未在约定时间交楼。她想知道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索违约金

    答:陈女士可以仔细翻阅下自己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开发商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东莞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不超过多少天的,自合同约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超过一个约定时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的约定时间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总房款的约定比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东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开发商在交楼时的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进行了明确约定。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显示,在交付时必须具备的配套设施设备的约定中,提出了比原来更明确、更高的要求,不但开发商要把自己项目内的水、电、暖、气设施设备建设好,还要实际与市政管网连接、确保供应。如果在约定时间里,相应条件没有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置业者同样可以提出交付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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