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东莞日报房产频道
近日,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肖亚非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一批民生事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东莞制定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权益。
按规定,东莞市采取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进行停车收费。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办学校、非营利性医院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公益单位配套停车设施,以及道路、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停车设施如物业小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范围,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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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说,未来部分小区的停车费可能要涨了!
不过,利用小区公共区域改建成的停车位,能否涨价还要经业主大会同意。
据了解,即将于8月1日正式执行的《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物管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需求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将其作临时停车使用,也可出租给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
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
何为业主大会同意?《物管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同时,《物管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所得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相关规定,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共用设施设备;(二)开展业主公益活动;(三)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四)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第三方审核、审计所需费用;(六)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事项。
来源:东莞日报
编/东莞日报 冯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