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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外来务工者连缴5年社保可申请公租房

东莞日报  作者:张安定  2013-04-19 09:19

[摘要] 昨日(4月18日),市法制局全文公布了《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办法》提出,东莞公租房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外来务工人员要在本市工作满5年且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才可申请。

 

禁止中介染指公租房

根据《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开展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将由市房产管理局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租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也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租房租金标准

关于租金标准,《办法》提出,公开配租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对于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房屋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计收比例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申请条件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家庭总资产净值50万以下(含50万);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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