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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深圳个人所得税按1.5%征收 阴阳合同或终止?

房天下  2010-09-01 22:52

[摘要] 昨日是《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前的最后一天,似乎也是房产“阴阳合同”的终结日,因此赶在9月1日之前过户的房产激增好几倍。

传个税按评估价1.5%征收

另外,二手房产过户的税费新规尚未出台,是否按评估价征税目前也没有明确说法,因此,9月1日之后,“阴阳合同”不会寿终正寝。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按照评估价核定计税,其前提是二手房交易估计系统的建立,而二手房交易估计系统的建立是一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工程,短期内很难建立。因此,张茂荣认为,目前尚不具备按照评估价格征收个税的条件。

而对于大众普遍关心的房产过户是否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方面,张茂荣认为,购房者被误导。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是由于二手房交易真实交易价无法查明,因此,二手房个税的税率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核定征收税率为核定价的1%~3%。

而近期市场风传的二手房个税征收则有多个版本。根据某中介公司传出获得的尚未公布的政府内部资料显示,详细约定了评估价的征收办法:其中一种是没有办法提供房屋原值、合理费用的,个税将按照评估价的1.5%征收,一种是可以提供房产原值及合理费用的,可以按照(评估价-房产原值-转让缴纳税金、合理费用)×20%征收。不过,深圳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在事后予以否认,表示该消息并不准确。

“如果是按照1.5%征收个税,对于楼市的影响将会很小,但是如果按照20%征收个税,那么楼市或许会迎来‘零成交’的低迷时期。”记者采访的多位深圳中介负责人日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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