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业主徐建伟2009年花了22.6万买了东莞比华利山庄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2010年10月入住后,其认为开发商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无法办理房产证,因此告地产商、开发商逾期交楼获得14万违约金赔偿。
不愿当“冤大头”
地产商告业主要求还房
既然法院此前判决浩兴公司和寮步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为何赔钱的是后者,而前者却“置身事外”?
对此,寮步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称,浩兴公司此前因为股东内部矛盾,也在法院打了官司,浩兴公司的资产已被转移,其不动产也已被法院查封。
由于承担连带责任,寮步房地产公司成了“冤大头”,无奈之下,其以“对方侵占涉案商品房”为由,将业主徐建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屋,而且还要对方支付侵占期间使用费7万余元。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涉案商品房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呢?
寮步房地产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一是浩兴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导致无人跟进处理,相关资料不齐全,二是原来小区规划电力供应不足,规划问题导致竣工验收有一定困难。“由于浩兴公司原因,以及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涉案商品房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我们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了极大的法律责任。”
庭审焦点
双方都希望案件处理合情合法
庭审中,尽管双方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但对法院都有一个期盼,就是希望案件能够合情合理合法。但是,对于“合情合法”,双方却各持不同意见。
原告寮步房地产公司称,被告徐建伟主张的是交楼,法院判定原告承担交楼的责任,而且是没有封顶的,上次只计算到2014年6月,直接给了对方14万,如果算到现在又有几万,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涉案楼盘终没有办到房产证,一直这样赔下去,每个月3000元,几十年算出来数目是多少?
所以,原告认为,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公正得到体现。
“楼你也住了,还每个月从我们这里拿到3000元的违约金,合情合理吗?既然法院判的是交楼,也就是说到现在房子没有交付,产权还是我们的,就麻烦你先把不符合交楼条件的房子返还给我们,等具备交付条件了,再向你交付。”原告代理律师说。
而被告徐建伟认为,原告有损失,可以另向浩兴公司索赔,浩兴公司以前开发楼盘,卖得大笔钱,一部分是交给原告的挂靠费,原告收的也不少,现在给他的违约金,算什么损失。
“买房给了钱,我们都住了快5年,已经形成事实的交付,只是交付不合法。你们应该尽快给我办理房产证,你一直拖三十五十年不给我办,那叫合情合法吗?”徐建伟说,他也不想要这违约金,希望对方尽快去办房产证,“要钱不是目的,而是督促你尽快给我办到房产证。”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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