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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里明明约定房屋的保修期是一年,但在交付使用逾期两年后,承建人苏某某还是因建筑质量问题被告上了法庭。
合同里明明约定房屋的保修期是一年,但在交付使用两年后,承建人苏某某还是因建筑质量问题被告上了法庭。8月31日上午,54岁的苏某某拿着判决书说,法院认为双方自行约定的保修期无效,因此判其支付60万元的维修金。“费用已全部付清,可我还是不明白为何保修期会无效?验收合格后还会被认定质量有问题?法院已经受理了我的听证申请,让专家们来论证这个事”。
苏某某是万江人,2007年年初和刘女士签订合同,帮其承建康益农产品加工厂五层办公楼、简易厂房和附属工程。2007年12月20日,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这些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一年,也就是到2008年12月20日。苏某某称,厂方扣押了20万元的工程尾款一直没有付清,她多次催讨无效后,在2011年将厂方告上法庭。可是没想到厂方却反诉,说建筑质量有问题。
刘女士在起诉书称,工程交付使用一个月后,她就发现办公楼墙体、楼层开裂,顶层漏水严重,简易厂房的地面出现破裂、塌陷,要求苏某某支付维修费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认定,办公楼各层楼板开裂主要原因是施工不当,而简易厂房的地面部分,厂方自身也要承担30%的责任,判决苏某某总计支付60万元的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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